品牌命名原則
1、符合品牌核心定位。
每個品牌都有自己的定位和價值取向。20世紀最偉大的營銷理論之一的特勞特《定位》理論要求企業有正確的定位。品牌名稱必然要符合企業屬性,表達品牌的定位和價值,便于傳播的一體化。
2、與競爭對手區隔化。
世界戰略管理大師波特(Porter)認為,企業的競爭必須實現差異化。即比競爭對手提供“與眾不同的主張”(USP)。目前我國主要商品已進入相對過剩的經濟時代。企業大規模生產的結果是產品單一,差異不明顯。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加速,現在企業正經歷全面的“同質化”。隨著生活質量的提高和人本意識的強化,消費者要求產品能體現自我個性。如果沒有差異化,品牌將淹沒在 “人民的汪洋大海”,都成為“同志”。
3、符合目標顧客價值審美個性。
按波特(Porter)集中化競爭戰略理論,企業要在競爭中脫穎而出,必須主攻某個“特定的顧客群”和“細分市場”。
當今中國正處于深刻的社會轉型期,社會階層逐步細分:BOBO、中產階級……階層中還劃出許多亞階層。筆者斷言,今后的社會將步入CLUB經濟時代,每個小群體都會圍繞“自己”的“組織”,消費“自己”的品牌,在“自己”的“地盤”活動。
世界市場營銷中一個非常明顯的趨勢是消費越來越從共性消費向個性消費轉變。可以說,面對階層細分,消費模式步入多品種、小批量時代。就是同一群落的人群消費同類的產品也有不同的動機和感受。企業如果拿不出新招,細分市場,采用二維、三維戰略,創造細分,滿足目標顧客差異,而仍然沿用平面時代的“一體化”無細分戰略,將必死無疑。品牌名稱必須符合目標顧客的審美。
4、與良好視覺的圖案和符號相配。
“好馬配好鞍”。有了一個好名稱后,還要一個匹配的圖案和符號。 品牌專家大衛愛格(David a Aker)認為,“一個成功的符號或標志,能整合和強化一個品牌的認同,加深消費者對品牌的獨特印象”。例如“耐克”(Nike)的鉤型商標,充滿動感,與名稱相得益
品牌命名注意事項
1、品牌命名要新穎
新穎,才能振聾發聵,給人留下深刻的印象。目前,品牌取名常采用比喻法、雙關法、夸張法、直陳法、形容法、頌祝法、借光法、反映法、創詞法等,無論采取哪一種,都應務求新穎,不落入俗套,不與人雷同。
2、品牌起名字要適應時代經濟生活的明快節奏,提高響亮度。
3、品牌取名要有伸縮性,可適用于任何新品牌。
4、品牌起名字要易于傳播,不致被混淆。
品牌取名的目的,就在于使這一品牌與那一品牌區別開來,使消費者容易認準牌號購買。如某品牌名字易于同別的品牌混淆,就會給消費者認購造成困難,勢必影響品牌的銷量。
5、品牌起名要能給人以藝術的美感,讓人在欣賞夸飾巧喻的愉悅中,達到記憶的目的。
6、品牌取名要能告訴或暗示消費者品牌的特征和所能給消費者帶來的好處。
這某些品牌起名,具有過強的品牌偏向,適合于電風扇的命名,就未必適合于電視機,怎么解決這個矛盾呢?企業就必須給品牌命名一個通用的名字。如日本有一個品牌叫“味王”,開始是用于味精,后來又用于醬油、食品罐頭等,以品牌種類來看,“味王”二字極適合于食品類。
7、品牌名字要字音和諧,韻味悠長,如果是出口品牌還要考慮命名在世界各地的發音都要一致。如日本索尼電器公司生產的電器牌號“SONY”。
8、對國外引進或合資生產的品牌進行命名,翻譯要靈活。
9、品牌起名要研究消費者的喜好和禁忌,尤其是在出口商品上須了解其所在的國家和地區的習俗,切勿犯忌。比如,中國的“山羊”牌鬧鐘,“山羊”在英國是被喻為“不正經的男子”,“山羊”如果出口英國,盡管這種鬧鐘價廉物美,仍會無人問津。還有中國的“芳芳”牙膏,在英語中的意思是“毒蛇”和“狼牙”,恐怕這種牌名的品牌也不會有好的銷路。
品牌起名需避開的4大忌諱:
(1)產品起名忌語意隱晦。
寓意隱晦就是語音過于深奧,別人看不懂。就像選用冷僻字一樣,意思雖好,沒有人懂,寓意再好也沒有意義。企業的商標名稱具有標明企業性質、暗示產品功能等作用,要求有較強的可讀性。如《光明日報》載:浙江省蘭溪市有家起名館,他們先給自己起了含意頗深的名字—“叱石成羊” 起名館。可是牌子掛出后,別人都不懂,店主連忙在店名招牌旁邊又補了一個“蘭溪市企業文化服務社”的牌子以作補充。何謂“叱石成羊”呢?據古書《神仙傳》記載:古時傳說黃 初平牧羊遇道士引至金華石山石室中。其史初起尋之,但見有白石塊。初平叱之,石皆成羊。一個面對公眾服務的小店,其名字居然采用如此玄妙的典故,難怪人們都看不懂。同是 起名館,“釀名廬”和正名齋就通俗而令人回味,店名本身就是一則極好的廣告。
(2)產品起名忌用意不良。
比方說,您正好從事化妝品的制造,于是異想天開,欲登錄“海洛英”作商標而讓消費者指名購買。你可能是乘興而入,商標局卻讓你敗興而出!因為“海洛英”一詞系毒品名字。
(3)產品起名忌同性同名。
去年,因市面上出現了以某歌星命名的飲料品牌,一時之間,歌星本人與經紀公司甚為不爽,并隨即訴諸法律,要求廠商賠償所謂名譽損失。其實這種情形與您取了個“林憶蓮”內衣 或“成龍”通訊商品,在意思上相去不遠。想搭別人便車很容易掉到溝里,如果當事人想與您周旋到底的話,誰輸誰贏最終都難預料。
(4)產品起名忌雷同近似。
見不得人家好的情形,好像是國人的通病。您取了三個字品牌,我就設法兩個字與您一樣,好混淆消費者視聽,企圖渾水摸魚。您叫“波蜜”我叫“×蜜”;您叫“怡康”,我就叫“ ×康”;您是“七星”,那我變成“×星”。上述還算是溫文儒雅的雷同、類似手法,更可惡的是,有人干脆與您來個諧音(存著要大家一起混的心理)。
“品牌”不是虛假的形象,要持久努力為之奮斗,才能建立品牌,即公司商品的知名度。持久的努力,使商品多樣化,其品質值得信賴,加上無微不至的售后服務,經由長期的廣告 投資,使消費大眾認同、信任,成為指名購買的名牌公司的名牌產品,如此所謂“金字招牌 ”的名牌才能橫刀立馬、惟我獨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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