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大眾傳播學專家詹姆斯•格雷認為,在公司起名時,要考慮以下11個問題:
1、公司起名是否反映了你的組織的產品和服務?
2、打電話時,公司起名是否容易發音,容易使人理解?
3、公司起名是否容易拼寫?
4、在企業的文件、信件、文具、標記以及其他方面,企業名稱看上去是否令人感到滿意?
5、企業名稱與標語一起看上去是否恰到好處?
6、企業名稱是否反映了它經營的地理區域性?
7、企業是否具有明顯的種族歧視,傷風敗俗或露骨的性感傾向?
8、你的企業名稱是否與其他企業名稱有嚴重的混淆現象?
9、企業名稱是否意味著成功?
10、企業名稱是否具有獨特性?
11、企業名稱是否已登記注冊?
這些問題都想明白后就可以進入起名環節了,俗話說好名值千金,要做好公司取名還需注意以下五個原則:
1.獨立性原則
公司名首先要遵循獨立性原則,這是該企業區別于其他企業的標志。如今,人們提到某個公司時,常常只稱說商名,例如“海爾”、“聯想”等。對國外企業也是如此,如“IBM”、“豐田”等。這說明在一定的語言環境中,商名由專有名詞開始向普通名詞轉化,美國的“吉普”轎車就是一例。
“吉普”即是美國克萊斯勒公司的著名產品,但它作為一種四輪驅動越野汽車的名稱,早已進入了漢語詞匯庫。《現代漢語詞典》收有“吉普車”這一詞條,并解釋為“輕型越野汽車,能適應高低不平的道路”。為此,與美國克萊斯勒公司合資經營的北京吉普汽車有限公司曾在《人民日報》上發表聲明,認為“吉普”商標已在中國注冊,根據中國法律,除上述兩家公司生產的JEEP系列車型外,其他引用英文JEEP在中國公開宣稱為吉普車的車型或在公開宣傳產品過程中引用中文譯音“吉普”的做法均屬侵權行為,應立即更正。看來有必要再創造一個新詞來代替“吉普”,并要求《現代漢語詞典》應在該條目下注明為商標。
與此類似的還有“香檳”一詞,“香檳”(hampagne)雖然不是商標,只是指法國一種含二氧化碳的起泡白葡萄酒的產地,但在漢語里已成為某種甜酒的通名。
1989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決定,禁止在酒類上使用“香檳”字樣,因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明確規定各成員國有義務保護商品原產地的名稱。但時至今日,“香檳”并未完全從我國酒類商品中消失,也未完全退出日常用語。
上面的例子在給企業、公司命名時同樣會發生。可見,應嚴格規范商名的使用,避免使其演變為某一行業或某一商品的通名,從而變成一般詞語。商名作為專有名詞,無論它怎樣千變萬化,都只能在詞匯系統中保持獨立的地位。
2.與經營商品相吻合原則
企業、公司、商店等命名方法,通常能反映經營者的經營特色,或反映主營商店的優良品質,使消費者易于識別店鋪經營范圍,并產生購買欲望。
比如,“同仁堂”、“鶴年堂”,作為老字號中藥店已是家喻戶曉,“堂”作為中藥鋪已成了約定俗成的識別標志,所以顧客只要一看“同仁堂”之類“堂”字招牌,就知道是賣中藥的。猶如“功德林”店名,反映經營者擅長烹調素菜,這樣的名字與其經營內容緊緊相關,對招徠顧客很有幫助。
商品名稱注重名副其實,讓人一眼看去就知道賣的是什么東西,既討人喜歡,又可以省下很多廣告費。像“康師傅”方便面,一下抓住顧客的心,它讓人聯想到一個方便面師傅的形象,同時康師傅的“康”字的健康之意,讓人對產品產生好感。
從商名可以聯想到它所代表的商品的性能和特征的有很多,例如,飲料中的“可口可樂”、“原葉”;洗發水中的“飄柔”、“海飛絲”;汽車中的“奔馳”、“寶馬”。總之,商名應適合商品特點,應順其自然,不能牽強附會,否則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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